发货和退货

装运3

1. 关于质量和数量的声明
1.1. 卖方应接受可能出现的与货物质量和数量有关的索赔 30 自货物到达买方国家/地区的目的地之日起的日历天数. 此类索赔应在 10 天.
1.2. 货物是否应被证明有缺陷, 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短缺或丢失 1.1., 卖方应全额赔偿损失, 因交付质量和数量有偏差的货物而给买方造成的短缺或损失.

1.3. 如果检测到缺陷 (相关文件证明的缺陷包括图片, 来自买家的视频等), 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财务索赔.
索赔应包括以下费用:
● FOB宁波这批货的价值;
● 进口缺陷货物和交付优质产品的运输成本;
● 买方因进口有缺陷的货物而支付的关税和费用;
与交付被拒货物有关的其他费用.

最重要的是互惠互利,友好协商.


2. 仲裁

●所有争议和分歧, 可能由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, 双方应尽最大可能以友好方式解决.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,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,向装货地仲裁院提交案件。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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